【推荐】《健康大讲堂》周六预告——“糖尿病足病相关知识”
本周六将邀请吉林省人民医院糖尿病足诊治中心内分泌二科主任:李可心,专题讲解“糖尿病足病相关知识”,欢迎您收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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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登山时出现高原反应,临时结伴出行的队友让她原地休息,随后自行继续上行,导致小美独自滞留险境。旅游遇险,“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近日,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免责条款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被保险人是一名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损失就一定能获赔吗?
吉林新闻 投保人 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被保险人 2025-10-18 16:36 4
本周日将邀请吉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吉林省前卫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吕俊德,专题讲解“秋冬季节如何应对急性腹痛的困扰?”欢迎您收听参与。
若父母不满60周岁,但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日前,某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解答了这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父母 权益 赡养费 吉林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25-10-17 18:36 3
王老伯与老伴婚内共同购置一套房产,育有一子一女,老伴早年已过世。王老伯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但在一段录音中表示将房产留给儿子。王老伯因病去世后,儿子拿出录音主张继承权,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口头承诺或录音,能作为继承依据吗?
连日来,预制菜话题引发全民关注。不少人将餐饮业大量使用预制菜归咎于消防规范对“明火”的限制。但是,有关“商场禁止使用明火”的说法,是对消防规范的误解。
一消费者在购物后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时,被商家以“已开发票”“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该消费者投诉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向其提供购物小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票是购物凭证,更是法定权利,商家开具发票,并不能免除其出具小票的义务。
大刘与朋友老张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尚未还清贷款的货车有偿转让给老张,老张须按月向大刘支付当月月供款。老张仅支付了半年的月供款,之后便未再支付。向朋友转让月供车后朋友断供,偿还车贷的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某地一位普通的农妇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竟被注册了一百多辆机动车,其中大部分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等问题。当地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以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将盗用身份证、伪造车辆过户委托书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 吉林新闻 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过户委托书 2025-10-13 07:36 4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受助人通过众筹平台筹得钱款后不幸去世,其父母诉请继承余下未使用众筹款”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受助人父母请求继承未使用众筹款的诉求。
“在近现代历史上,流传着“一条中东路,半部东北史”的说法。其缘由十分明确:自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至1952年中东铁路完全收归中国人民所有,这长达五十多年的岁月,正是东北乃至整个中国最为风云激荡的半个多世纪。这段历史不仅反映了交通设施的变迁,更与政治关系、
老刘将自家房子委托给房产中介,让他们帮忙找到合适的买家。谁料中介为促成交易,竟雇人扮演买家看房压价,使委托人老刘遭受了不合理损失。二手房中介通过虚假带看、雇人砍价的手段促成交易,卖家该怎么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若试图通过强制调岗的方式,达到降低产后返岗女职工工资的目的,应当确认违法。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应工资待遇。
咬一口金黄的月饼,酥皮簌簌落下,豆沙绵密、莲蓉香甜、蛋黄流心,藏着家人的牵挂,也裹着对相聚的期盼。
李阿姨在继女幼年时就与其共同生活,直至抚养成人。继女因病去世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的生母找上门来,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李阿姨能主张多分遗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没有借条时,出借人可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大刘向朋友借款,收款后向朋友出具了借条。期间,老张想借用这笔款项,大刘随即转账给老张,朋友同意出借并与老张添加了微信好友。大刘结清前期利息后未收回借条,老张定期向朋友转账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后因老张未偿还借款,朋友要求大刘与老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大刘将所借款项转
某企业一员工因不愿垫付大额差旅费而选择不出差,但仍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结果企业以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企业此举是否合法?
企业 用人单位 吉林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差旅费 2025-09-29 21:36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买完二手房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究竟应由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的原购房人补交,还是由房屋现在的买受人补交?